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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