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
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陸萬
肆仟玖佰柒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
仟捌佰貳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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