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福泉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瓊瑢 訴訟代理人 王裕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捷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2年度訴字3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86,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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