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4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鄒明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4469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403元│09月27日││││││起│││├──┼───┼──────┼──────┼───────┤│002│新臺幣│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4305│09月27日││點七五│││元│起│││├──┼───┼──────┼──────┼───────┤│003│新臺幣│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01346│09月27日│││││元│起│││├──┼───┼──────┼──────┼───────┤│004│新臺幣│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6797元│09月03日││││││起│││├──┼───┼──────┼──────┼───────┤│005│新臺幣│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97977│09月03日││點七五│││元│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4469號)
緣相對人鄒明榮於民國92年9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1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9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67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鄒明榮於民國99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1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9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836元及費用5407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鄒明榮於民國87年8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
1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9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87元及費用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