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一項至第四項案件,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上訴駁回確定;另第五至七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四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另第八至十一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亦經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二八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故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五年八月,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十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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