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山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山青因犯詐欺取財等拾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山青因犯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罪,分別經本院99年上訴字第1026號判處徒刑,並定應有期徒刑3年4月。
被告王山青雖提起上訴,唯因其中如附表所示18罪,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而經本院裁定駁回該部分之上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審酌附表所示18罪已確定之各罪宣告刑,及本案判決曾採取之定執行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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