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6年度宜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宜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越南國籍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甲000000
          00歲民
          越南國籍
          (現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上列被告等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3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000000000共同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0000000共同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16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張育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李明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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