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36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750,000,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38,1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37,12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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