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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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王衛城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王日 鉤訴訟代理人 王寶森 被告 王勝次 訴訟代理人 黃阿蜜 被告 王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伯真 被告 王黃品 訴訟代理人 王日旭 被告 王偉益 (即 王讚吟 承受訴訟人)
王建復 (即王讚吟承受訴訟人) 王詮 閎○○○號訴訟代理人 王明鴻 被告 王廷
蕭麗梅 王日祺 王日祥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廷昌 被告 王廷守
王秀烟 王廷志 王樹木 王讚智 王樹山 王谷村 王却 王棟樑 王昆欽 王衛門 王子豪 (原姓名 王詩然王詩現 王俊雄 王穩棟 王耀興 王耀進 王文香 王素色 王忠農 王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同法第173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程序中王讚吟固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但其死亡前之108年1月16日既已委任王建復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書可稽(本院卷1第223頁),則依上開條文意旨,訴訟程序並不因其死亡而當然停止。是本院逕予進行言詞辯論後而為判決,應無不合。至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仍列王讚吟之姓名,應僅生於其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時,更易名義問題,對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及原判決之效力尚不生影響(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王偉益與王建復已於108年8月8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則原告於原判決後據此具狀聲明由被告王偉益、王建復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原判決附表二其中原告應有部分(含取得王却應有部分10000分之94)與被告王衛門應有部分合計應增加10000分之370,另被告王日祺、王日祥、 王廷懋 、蕭麗梅與王廷昌等人,應有部分合計應減少10000分之370,爰更正附表各該當事人應有部分。另被告王黃品與王耀興部分,原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記載「連帶負擔」,應為「單獨負擔」,亦一併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附表二(附圖二乙案)│├────────────┬───────┬───────┬───────┤│共有人│464地號土地應│分得土地編號(│訴訟費用負擔│││有部分│面積)、取得型│之比例、方式││││態││├────────────┼───────┼───────┼───────┤│ 王日鉤 │10000分之383│編號3(162)、單│10000分之383、││││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却(出賣王衛城)│10000分之94│分配在編號1(│10000分之94、││││308)、由王衛城│單獨負擔││││單獨取得││├────────────┼───────┼───────┼───────┤│王棟樑│10000分之278│編號4(117)、單│10000分之27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太平│10000分之370│編號5(156)、單│10000分之370、││││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勝次│10000分之556│編號19(235)、│10000分之556、││││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廷守│10000分之139│編號10(59)、單│10000分之139、││││獨取得│單獨負擔│├────────────┼───────┼───────┼───────┤│王黃品(贈與王日旭)│10000分之139│編號9(59)、單│10000分之139、││││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廷志│10000分之278│編號8(117)、單│10000分之27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樹木│10000分之556│編號11(235)、│10000分之556、││││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讚智│10000分之208│編號14(88)、單│10000分之20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樹山│10000分之208│編號12(88)、單│10000分之20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谷村│10000分之208│編號16(88)、單│10000分之20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讚吟│10000分之278│編號15(47)及編│10000分之││││號21(71)、單獨│278、單獨負擔││││取得││├────────────┼───────┼───────┼───────┤│王昆欽│10000分之278│編號20(117)、│10000分之278、││││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廷懋│10000分之876(│編號22-3(301)│10000分之876、│││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783│││││)││││││││├────────────┼───────┼───────┼───────┤│王廷昌│10000分之876(│編號22-5(301)│10000分之876、│││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784│││││)││││││││├────────────┼───────┼───────┼───────┤│王衛城│10000分之525(│編號1(308)、單│10000分之525、│││訴訟進行中取得│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却應有部分│││││10000分之94,│││││另取得其他應有│││││部分後,合計為│││││0000000分之│││││348262)│││├────────────┼───────┼───────┼───────┤│王衛門│10000分之957(│編號2(514)、單│10000分之957、│││於訴訟進行中另│獨取得│單獨負擔│││取得其他應有部│││││分後為0000000│││││分之620846)│││├────────────┼───────┼───────┼───────┤│王子豪(原姓名王詩然)│10000分之52│編號17(88)、按│10000分之52、││││應有部分各4分│單獨負擔│├────────────┼───────┤之1共有取得├───────┤│王詩現│10000分之52││10000分之52、│││││單獨負擔│├────────────┼───────┤├───────┤│王俊雄│10000分之52││10000分之52、│││││單獨負擔│├────────────┼───────┤├───────┤│王穩棟│10000分之52││10000分之52、│││││單獨負擔│├────────────┼───────┼───────┼───────┤│蕭麗梅│10000分之876(│編號22-4(301)│10000分之876、│││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783│││││)│││├────────────┼───────┼───────┼───────┤│王耀興( 王黃鞍 之繼承人)│10000分之123│編號6(52)、單│10000分之123、││││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日祺│10000分之438(│編號22-1(151)│10000分之438、│││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392│││││)│││├────────────┼───────┼───────┼───────┤│王日祥│10000分之438(│編號22-2(151)│10000分之438、│││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392│││││)│││├────────────┼───────┼───────┼───────┤│王健竹│10000分之278│編號13(117)、│10000分之278、││││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忠農│10000分之247│編號7(104)、單│10000分之247、││││獨取得│單獨負擔│├────────────┼───────┼───────┼───────┤│ 王詮閎 │10000分之185│編號18(78)、單│10000分之185、││││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日祺、王日祥、王廷懋、│----│編號22-6(119)│----││蕭麗梅、王廷昌││按王日祺及王日│││││祥應有部分各8│││││分之1、王廷懋│││││、蕭麗梅及王廷│││││昌應有部分各4│││││分之1共同取得││├────────────┼───────┼───────┼───────┤│全體共有人(廟前土地)│----│編號24(191)、│----││││按全體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取得││├────────────┼───────┼───────┼───────┤│全體共有人(道路)│-----│編號23(565)、│----││││按全體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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