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75號原告 王衛城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被告 王日 鉤訴訟代理人 王寶森 被告 王勝次 訴訟代理人 黃阿蜜 被告 王太平 訴訟代理人 劉伯真 被告 王黃品 訴訟代理人 王日旭 被告 王偉益 (即 王讚吟 承受訴訟人)
王建復 (即王讚吟承受訴訟人) 王詮 閎○○○號訴訟代理人 王明鴻 被告 王廷 懋
蕭麗梅 王日祺 王日祥 兼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廷昌 被告 王廷守
蘇 王秀烟 王廷志 王樹木 王讚智 王樹山 王谷村 王却 王棟樑 王昆欽 王衛門 王子豪 (原姓名 王詩然 ) 王詩現 王俊雄 王穩棟 王耀興 王耀進 王文香 王素色 王忠農 王健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同法第173條定有明文。本件訴訟程序中王讚吟固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但其死亡前之108年1月16日既已委任王建復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委任書可稽(本院卷1第223頁),則依上開條文意旨,訴訟程序並不因其死亡而當然停止。是本院逕予進行言詞辯論後而為判決,應無不合。至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仍列王讚吟之姓名,應僅生於其承受訴訟人承受訴訟時,更易名義問題,對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及原判決之效力尚不生影響(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被告王偉益與王建復已於108年8月8日辦妥分割繼承登記,則原告於原判決後據此具狀聲明由被告王偉益、王建復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原判決附表二其中原告應有部分(含取得王却應有部分10000分之94)與被告王衛門應有部分合計應增加10000分之370,另被告王日祺、王日祥、 王廷懋 、蕭麗梅與王廷昌等人,應有部分合計應減少10000分之370,爰更正附表各該當事人應有部分。另被告王黃品與王耀興部分,原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記載「連帶負擔」,應為「單獨負擔」,亦一併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即原判決附表二)┌────────────────────────────────────┐│附表二(附圖二乙案)│├────────────┬───────┬───────┬───────┤│共有人│464地號土地應│分得土地編號(│訴訟費用負擔│││有部分│面積)、取得型│之比例、方式││││態││├────────────┼───────┼───────┼───────┤│ 王日鉤 │10000分之383│編號3(162)、單│10000分之383、││││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却(出賣王衛城)│10000分之94│分配在編號1(│10000分之94、││││308)、由王衛城│單獨負擔││││單獨取得││├────────────┼───────┼───────┼───────┤│王棟樑│10000分之278│編號4(117)、單│10000分之27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太平│10000分之370│編號5(156)、單│10000分之370、││││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勝次│10000分之556│編號19(235)、│10000分之556、││││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廷守│10000分之139│編號10(59)、單│10000分之139、││││獨取得│單獨負擔│├────────────┼───────┼───────┼───────┤│王黃品(贈與王日旭)│10000分之139│編號9(59)、單│10000分之139、││││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廷志│10000分之278│編號8(117)、單│10000分之27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樹木│10000分之556│編號11(235)、│10000分之556、││││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讚智│10000分之208│編號14(88)、單│10000分之20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樹山│10000分之208│編號12(88)、單│10000分之20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谷村│10000分之208│編號16(88)、單│10000分之208、││││獨取得│單獨負擔│├────────────┼───────┼───────┼───────┤│王讚吟│10000分之278│編號15(47)及編│10000分之││││號21(71)、單獨│278、單獨負擔││││取得││├────────────┼───────┼───────┼───────┤│王昆欽│10000分之278│編號20(117)、│10000分之278、││││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廷懋│10000分之876(│編號22-3(301)│10000分之876、│││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783│││││)││││││││├────────────┼───────┼───────┼───────┤│王廷昌│10000分之876(│編號22-5(301)│10000分之876、│││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784│││││)││││││││├────────────┼───────┼───────┼───────┤│王衛城│10000分之525(│編號1(308)、單│10000分之525、│││訴訟進行中取得│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却應有部分│││││10000分之94,│││││另取得其他應有│││││部分後,合計為│││││0000000分之│││││348262)│││├────────────┼───────┼───────┼───────┤│王衛門│10000分之957(│編號2(514)、單│10000分之957、│││於訴訟進行中另│獨取得│單獨負擔│││取得其他應有部│││││分後為0000000│││││分之620846)│││├────────────┼───────┼───────┼───────┤│王子豪(原姓名王詩然)│10000分之52│編號17(88)、按│10000分之52、││││應有部分各4分│單獨負擔│├────────────┼───────┤之1共有取得├───────┤│王詩現│10000分之52││10000分之52、│││││單獨負擔│├────────────┼───────┤├───────┤│王俊雄│10000分之52││10000分之52、│││││單獨負擔│├────────────┼───────┤├───────┤│王穩棟│10000分之52││10000分之52、│││││單獨負擔│├────────────┼───────┼───────┼───────┤│蕭麗梅│10000分之876(│編號22-4(301)│10000分之876、│││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783│││││)│││├────────────┼───────┼───────┼───────┤│王耀興( 王黃鞍 之繼承人)│10000分之123│編號6(52)、單│10000分之123、││││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日祺│10000分之438(│編號22-1(151)│10000分之438、│││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392│││││)│││├────────────┼───────┼───────┼───────┤│王日祥│10000分之438(│編號22-2(151)│10000分之438、│││訴訟進行中減少│、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為10000分之392│││││)│││├────────────┼───────┼───────┼───────┤│王健竹│10000分之278│編號13(117)、│10000分之278、││││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王忠農│10000分之247│編號7(104)、單│10000分之247、││││獨取得│單獨負擔│├────────────┼───────┼───────┼───────┤│ 王詮閎 │10000分之185│編號18(78)、單│10000分之185、││││獨取得│單獨負擔│├────────────┼───────┼───────┼───────┤│王日祺、王日祥、王廷懋、│----│編號22-6(119)│----││蕭麗梅、王廷昌││按王日祺及王日│││││祥應有部分各8│││││分之1、王廷懋│││││、蕭麗梅及王廷│││││昌應有部分各4│││││分之1共同取得││├────────────┼───────┼───────┼───────┤│全體共有人(廟前土地)│----│編號24(191)、│----││││按全體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取得││├────────────┼───────┼───────┼───────┤│全體共有人(道路)│-----│編號23(565)、│----││││按全體共有人應│││││有部分之比例共│││││同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