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蔡宗成 被告 王芊惠
賴建良 廖婷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79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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