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6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玟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零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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