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11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1月2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孫啟強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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