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廷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黃廷武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廷武因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月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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