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霈菱 被告 林宜美 上列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宜美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前曾聲請對被告林宜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宜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承竑工程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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