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1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對被告 謝進福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