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90號原告乙○○被告宏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7,000元,應繳裁
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被告賠償之項目、金額,及請求賠償之法律依據,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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