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許博涵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捌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