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萬8,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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