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34號原告 黃順興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陳亭方 律師被告 黃明弘 被告 楊惠同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銘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原告應就如附件所示被告黃銘趔於113年12月19日所提出之書狀內容,於十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或另提出修正之分割方案【註:繕本請逕寄給對造】。
被告黃銘趔應於一個月內具狀陳報提出自己所主張的新分割方案及分割說明書,並應附具繕本一份,由本院將繕本送地政事務所繪製分割方案複丈成果圖(註:繪製複丈成果圖所需費用由被告黃銘趔向地政事務所繳納)。被告黃銘趔並應另寄一份新的分割方案及分割說明書繕本給原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