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27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美綺選任辯護人許俊仁律師被告朱文瑩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318號),本院訊問後,被告等均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美綺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捌萬元,另應於緩刑期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朱文瑩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惟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倒數第2行第1句之後補充「(其中附表3編號4、5、6部分,因稅捐機關未核退營業稅而不遂)」,起訴書之附表1應更正如本判決之附表1;證據部分另補充:
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供述,以及證人 朱恆川 、李泳蓮、 張綺蘭 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94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應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應適用之相關新、舊法比較如下:
1、刑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1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31條第1項修正後係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與修正前第31條第1項規定相較,除部分文字修正外,並增設但書「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此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涉及刑罰權規範內容之變更,自屬法律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應以修正後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則提高為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4、修正後之刑法將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故被告2人所為數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行為,如無接續犯、集合犯等情形,即需分論併罰,而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論以牽連犯、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為重。經比較結果,亦以行為時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
5、再刑法「罰金刑加減」之規定,將舊法「僅加減其最高度」之規定(刑法第68條),改為「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刑法第67條),罰金法定刑之加減範圍變更,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有加重事由時,如本案之連續犯事由,舊法最低度刑未同加,對被告較為有利。
6、綜上比較結果,以舊法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至就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乃因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故修正為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顯然縮小,而排除「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之適用,惟被告2人業已實行本件犯罪行為,無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28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意旨參照),併予敘明。
(二)又被告2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法定刑度有所更動,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之規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美綺係恆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恆毅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2人均明知恆毅公司並無附表1所示銷貨之交易事實,仍由被告朱文瑩以及 江培南 (已死亡)以恆毅公司名義,先後填製多張不實之統一發票,交由附表1所示之各該公司,作為該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持以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幫助該等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核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另被告2人明知如起訴書附表3所示之出口退稅申報不實,竟仍與江培南意圖為自己與恆毅公司不法之所有,多次以恆毅公司名義申報出口退稅,致稅捐稽徵機關誤信交易屬實,而就起訴書附表3編號1至編號3部分核退營業稅,是核被告2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附表3編號4至編號6部分,被告2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犯罪之實行而不遂,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與江培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朱文瑩與江培南雖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與具有該身分之被告黃美綺間,仍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以及詐取出口退稅款既遂與未遂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所犯各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2人以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犯上開2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黃美綺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貿易公司業務工作,獨自生活;被告朱文瑩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作,需扶養3名就讀大學之子女;被告2人多次以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詐取退稅款項,造成國家財政損失,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性,犯罪所生危害非輕,於本院審理之初雖否認犯行,惟嗣已坦承犯罪,態度尚可,並審酌本件係由共犯江培南居於主導地位、被告朱文瑩次之、被告黃美綺參與程度較輕之分工程度,以及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對被告2人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亦經修正,修正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換算成新台幣,最高係以900元折算1日,上開規定修正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係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3千元折算1日,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爰並依修正前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爰均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查,被告黃美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此次係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當庭表示願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下同)8萬元、並提供最高時數之義務勞務,請求給予緩刑,足見其深具悔意,雖誤蹈法網,然經此教訓,應知惕勵,當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其生活狀況等情,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並參酌被告以及辯護人於本院庭訊中對於科刑範圍所表示之意見,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黃美綺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8萬元(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並於緩刑期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者,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爰併為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被告黃美綺不得上訴。公訴人、被告朱文瑩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蒨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
┌────┬──┬────┬───────┬──────┬───────┐│銷售對象│編號│發票月份│發票號碼│銷售額(新台│逃漏營業稅額(││││││幣/元)│新台幣/元)│├────┼──┼────┼───────┼──────┼───────┤│同翰科技│1│93年11月│CU00000000│1,796,000│89,800││有限公司├──┼────┼───────┼──────┼───────┤││2│93年11月│CU00000000│1,690,500│84,525││├──┼────┼───────┼──────┼───────┤││3│93年11月│CU00000000│1,690,500│84,525││├──┼────┼───────┼──────┼───────┤││4│93年11月│CU00000000│1,689,440│84,472││├──┼────┼───────┼──────┼───────┤││5│93年11月│CU00000000│2,000,800│100,040││├──┼────┼───────┼──────┼───────┤││6│93年11月│CU00000000│1,599,640│79,982││├──┼────┼───────┼──────┼───────┤││7│93年11月│CU00000000│1,599,640│79,982││├──┼────┼───────┼──────┼───────┤││8│93年11月│CU00000000│1,591,760│79,588││├──┼────┼───────┼──────┼───────┤││9│94年1月│DU00000000│1,907,100│95,355││├──┼────┼───────┼──────┼───────┤││10│94年1月│DU00000000│1,997,565│99,878││├──┼────┼───────┼──────┼───────┤││11│94年1月│DU00000000│2,060,000│103,000││├──┼────┼───────┼──────┼───────┤││12│94年1月│DU00000000│2,191,800│109,590││├──┼────┼───────┼──────┼───────┤││13│94年1月│DU00000000│2,295,770│114,789││├──┼────┼───────┼──────┼───────┤││14│94年1月│FU00000000│1,860,000│93,000││├──┼────┼───────┼──────┼───────┤││││合計│25,970,515│1,298,526│├────┼──┼────┼───────┼──────┼───────┤│陸亞科技│1│94年7月│GU00000000│4,095,000│204,750││股份有限├──┼────┼───────┼──────┼───────┤││2│94年8月│GU00000000│4,368,000│218,400││├──┼────┼───────┼──────┼───────┤││3│94年9月│HU00000000│4,200,000│210,000││├──┼────┼───────┼──────┼───────┤││4│94年9月│HU00000000│4,200,000│210,000││├──┼────┼───────┼──────┼───────┤││││合計│16,863,000│843,150│├────┼──┼────┼───────┼──────┼───────┤│隆竹企業│1│93年1月│XU00000000│2,932,000│146,600││有限公司├──┼────┼───────┼──────┼───────┤││2│93年1月│XU00000000│3,750,000│185,250││├──┼────┼───────┼──────┼───────┤││3│93年2月│XU00000000│1,460,000│73,000││├──┼────┼───────┼──────┼───────┤││4│93年3月│YU00000000│2,190,000│109,500││├──┼────┼───────┼──────┼───────┤││5│93年3月│YU00000000│3,670,000│183,500││├──┼────┼───────┼──────┼───────┤││6│93年3月│YU00000000│3,990,560│199,528││├──┼────┼───────┼──────┼───────┤││7│93年5月│ZW00000000│3,610,000│180,500││├──┼────┼───────┼──────┼───────┤││8│93年5月│ZW00000000│3,740,000│187,000││├──┼────┼───────┼──────┼───────┤││9│93年5月│ZW00000000│2,984,000│149,200││├──┼────┼───────┼──────┼───────┤││10│93年5月│ZW00000000│3,040,000│152,000││├──┼────┼───────┼──────┼───────┤││11│93年7月│AU00000000│487,410│24,371││├──┼────┼───────┼──────┼───────┤││12│93年7月│AU00000000│625,600│31,280││├──┼────┼───────┼──────┼───────┤││13│93年7月│AU00000000│606,760│30,338││├──┼────┼───────┼──────┼───────┤││14│93年7月│AU00000000│500,070│25,004││├──┼────┼───────┼──────┼───────┤││15│93年7月│AU00000000│950,400│47,520││├──┼────┼───────┼──────┼───────┤││16│93年7月│AU00000000│913,900│45,695││├──┼────┼───────┼──────┼───────┤││17│93年7月│AU00000000│641,240│32,062││├──┼────┼───────┼──────┼───────┤││18│93年7月│AU00000000│950,400│47,520││├──┼────┼───────┼──────┼───────┤││19│93年7月│AU00000000│918,750│45,938││├──┼────┼───────┼──────┼───────┤││20│93年7月│AU00000000│622,520│31,126││├──┼────┼───────┼──────┼───────┤││21│93年7月│AU00000000│918,750│45,938││├──┼────┼───────┼──────┼───────┤││22│93年7月│AU00000000│773,300│38,665││├──┼────┼───────┼──────┼───────┤││23│93年8月│AU00000000│836,400│41,820││├──┼────┼───────┼──────┼───────┤││24│93年8月│AU00000000│1,044,000│52,200││├──┼────┼───────┼──────┼───────┤││25│93年8月│AU00000000│913,900│45,695││├──┼────┼───────┼──────┼───────┤││26│93年8月│AU00000000│856,800│42,840││├──┼────┼───────┼──────┼───────┤││27│93年8月│AU00000000│1,070,100│53,505││├──┼────┼───────┼──────┼───────┤││28│93年8月│AU00000000│918,750│45,938││├──┼────┼───────┼──────┼───────┤││29│93年8月│AU00000000│1,108,800│55,440││├──┼────┼───────┼──────┼───────┤││30│93年8月│AU00000000│918,750│45,938││├──┼────┼───────┼──────┼───────┤││31│93年8月│AU00000000│913,900│45,695││├──┼────┼───────┼──────┼───────┤││32│93年9月│BU00000000│1,776,000│88,800││├──┼────┼───────┼──────┼───────┤││33│93年9月│BU00000000│1,776,000│88,800││├──┼────┼───────┼──────┼───────┤││34│93年9月│BU00000000│1,812,000│90,600││├──┼────┼───────┼──────┼───────┤││35│93年10月│BU00000000│1,928,000│96,400││├──┼────┼───────┼──────┼───────┤││36│93年10月│BU00000000│1,808,000│90,400││├──┼────┼───────┼──────┼───────┤││37│93年10月│BU00000000│1,808,000│90,400││├──┼────┼───────┼──────┼───────┤││38│93年10月│BU00000000│2,052,000│102,600││├──┼────┼───────┼──────┼───────┤││39│94年1月│DU00000000│2,519,400│125,970││├──┼────┼───────┼──────┼───────┤││40│94年2月│DU00000000│1,680,000│84,000││├──┼────┼───────┼──────┼───────┤││41│94年3月│EU00000000│1,692,000│84,600││├──┼────┼───────┼──────┼───────┤││42│94年3月│EU00000000│1,692,000│84,600││├──┼────┼───────┼──────┼───────┤││43│94年3月│EU00000000│1,892,000│94,600││├──┼────┼───────┼──────┼───────┤││44│94年4月│EU00000000│1,692,000│84,600││├──┼────┼───────┼──────┼───────┤││45│94年4月│EU00000000│2,085,000│104,250││├──┼────┼───────┼──────┼───────┤││46│94年4月│EU00000000│2,940,000│147,000││├──┼────┼───────┼──────┼───────┤││47│94年4月│EU00000000│1,974,000│98,700││├──┼────┼───────┼──────┼───────┤││48│94年5月│FU00000000│477,000│23,850││├──┼────┼───────┼──────┼───────┤││49│94年5月│FU00000000│904,000│45,200││├──┼────┼───────┼──────┼───────┤││50│94年5月│FU00000000│477,000│23,850││├──┼────┼───────┼──────┼───────┤││51│94年5月│FU00000000│477,000│23,850││├──┼────┼───────┼──────┼───────┤││52│94年5月│FU00000000│904,000│45,200││├──┼────┼───────┼──────┼───────┤││53│94年5月│FU00000000│477,000│23,850││├──┼────┼───────┼──────┼───────┤││54│94年5月│FU00000000│510,000│25,500││├──┼────┼───────┼──────┼───────┤││55│94年5月│FU00000000│510,000│25,500││├──┼────┼───────┼──────┼───────┤││56│94年5月│FU00000000│510,000│25,500││├──┼────┼───────┼──────┼───────┤││57│94年5月│FU00000000│510,000│25,500││├──┼────┼───────┼──────┼───────┤││58│94年6月│FU00000000│2,032,000│101,600││├──┼────┼───────┼──────┼───────┤││59│94年7月│GU00000000│914,000│45,700││├──┼────┼───────┼──────┼───────┤││60│94年7月│GU00000000│914,000│45,700││├──┼────┼───────┼──────┼───────┤││61│94年7月│GU00000000│906,000│45,300││├──┼────┼───────┼──────┼───────┤││62│94年7月│GU00000000│994,000│49,700││├──┼────┼───────┼──────┼───────┤││63│94年7月│GU00000000│906,000│45,300││├──┼────┼───────┼──────┼───────┤││64│94年7月│GU00000000│780,000│39,000││├──┼────┼───────┼──────┼───────┤││65│94年7月│GU00000000│994,000│49,700││├──┼────┼───────┼──────┼───────┤││66│94年7月│GU00000000│780,000│39,000││├──┼────┼───────┼──────┼───────┤││67│94年7月│GU00000000│998,000│49,900││├──┼────┼───────┼──────┼───────┤││68│94年7月│GU00000000│998,000│49,900││├──┼────┼───────┼──────┼───────┤││69│94年7月│GU00000000│848,000│42,400││├──┼────┼───────┼──────┼───────┤││70│94年7月│GU00000000│848,000│42,400││├──┼────┼───────┼──────┼───────┤││71│94年7月│GU00000000│599,400│29,970││├──┼────┼───────┼──────┼───────┤││72│94年7月│GU00000000│555,000│27,750││├──┼────┼───────┼──────┼───────┤││73│94年7月│GU00000000│583,200│29,160││├──┼────┼───────┼──────┼───────┤││74│94年7月│GU00000000│555,000│27,750││├──┼────┼───────┼──────┼───────┤││75│94年8月│GU00000000│555,000│27,750││├──┼────┼───────┼──────┼───────┤││76│94年8月│GU00000000│555,000│27,750││├──┼────┼───────┼──────┼───────┤││77│94年8月│GU00000000│792,000│39,600││├──┼────┼───────┼──────┼───────┤││78│94年8月│GU00000000│792,000│39,600││├──┼────┼───────┼──────┼───────┤││79│94年8月│GU00000000│468,000│23,400││├──┼────┼───────┼──────┼───────┤││80│94年8月│GU00000000│719,280│35,964││├──┼────┼───────┼──────┼───────┤││81│94年8月│GU00000000│592,000│29,600││├──┼────┼───────┼──────┼───────┤││82│94年8月│GU00000000│943,920│47,196││├──┼────┼───────┼──────┼───────┤││83│94年8月│GU00000000│723,600│36,180││├──┼────┼───────┼──────┼───────┤││84│94年8月│GU00000000│901,440│45,072││├──┼────┼───────┼──────┼───────┤││85│94年8月│GU00000000│468,000│23,400││├──┼────┼───────┼──────┼───────┤││86│94年9月│HU00000000│2,024,000│101,200││├──┼────┼───────┼──────┼───────┤││87│94年9月│HU00000000│2,160,000│108,000││├──┼────┼───────┼──────┼───────┤││88│94年9月│HU00000000│234,600│11,730││├──┼────┼───────┼──────┼───────┤││89│94年9月│HU00000000│202,400│10,120││├──┼────┼───────┼──────┼───────┤││90│94年9月│HU00000000│1,395,000│69,750││├──┼────┼───────┼──────┼───────┤││91│94年9月│HU00000000│259,200│12,960││├──┼────┼───────┼──────┼───────┤││92│94年9月│HU00000000│223,200│11,160││├──┼────┼───────┼──────┼───────┤││93│94年9月│HU00000000│513,500│25,675││├──┼────┼───────┼──────┼───────┤││94│94年9月│HU00000000│1,542,000│77,100││├──┼────┼───────┼──────┼───────┤││95│94年9月│HU00000000│656,100│32,805││├──┼────┼───────┼──────┼───────┤││96│94年9月│HU00000000│639,900│31,995││├──┼────┼───────┼──────┼───────┤││97│94年9月│HU00000000│789,210│39,461││├──┼────┼───────┼──────┼───────┤││98│94年9月│HU00000000│1,035,690│51,785││├──┼────┼───────┼──────┼───────┤││99│94年11月│JU00000000│780,000│39,000││├──┼────┼───────┼──────┼───────┤││100│94年11月│JU00000000│923,520│46,176││├──┼────┼───────┼──────┼───────┤││││合計│121,787,620│6,089,385│├────┼──┼────┼───────┼──────┼───────┤││││總計│164,621,135│8,23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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