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6年10月15日訂定房屋買賣契約,詎相對人自交付訂金後即未再依約付款,經電話催促仍未履約,再經書面通知定期命其履行,卻遭原件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買賣契約書、通知書暨信封各乙件為證。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之理由乃為「招領逾期退回」,而依民法第97條規定表意人須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之通知,倘經付郵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或因應受送達人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尚難據此即逕認其住、居所不明。故本件聲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尚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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