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53號),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萬元,業已繳納,有該署刑保字第9500015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參,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屢經傳喚未到,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1月10日以97年宜院瑞刑義緝字第11號發佈通緝迄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