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於民國97年3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於民國97年3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