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 林松燕 相對人財團法人警備學校校友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無捐助來源,基金孳息甚少,已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下午6點30分召開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決議解散,爰依法呈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二、按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8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呈報清算人之聲請,未據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董事名冊、及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等文件。經本院於101年11月22日以士院景民結101年度法字第46號函,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文件。此有本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本院卷第21頁)、本院函文(本院卷第22頁)附卷可憑。
四、聲請人迄今仍未遵期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