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 楊國鳳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鳳山市真君宮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鳳山市真君宮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3條亦有明定。又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均屬前揭規定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鳳山市真君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10月2日報經改制前之高雄縣政府(改制後為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78年11月
4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於100年
5月18日召開102年度信徒大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內容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00年5月18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憑,本院並依職權徵詢主管機關意見,經高雄市政府以102年7月
2日高市民政宗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對修正後之章程內容並無意見等語在案(見本院卷第12頁)。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乃攸關財團財產管理之重要方法,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符,亦未牴觸民法財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揆諸引前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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