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及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
104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聖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7月、2年7月、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7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本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59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復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
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108年7月26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署106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1號函上開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