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99號聲請人 林慶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40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芳玉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010002同上81ND-00000000-010003同上81NX-00000000-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