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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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92號聲請人 陳慧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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