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77號聲請人 徐義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86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1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竺君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09年11月3日69,382元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