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偉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7罪,經臺灣彰化、新竹、雲林、臺中、苗栗等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10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8月6日109年度聲字第825號裁定)、附表編號7至9、14(原宣告刑亦為1年1月)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12月31日107年度訴字第1144號、108年度訴字第2831號判決)。是本院定本件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37罪宣告刑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6、10至13」暨編號「7至9、14」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
四、再按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即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37罪,核屬詐欺犯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類似,所侵害者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係屬侵害個人之財產法益,惟被害人不同),犯罪之時間間隔非遠(自106年6月初起迄至同年月中旬止)。再參以上揭各罪,各次之犯罪時間不僅相近,且係加入同一詐欺犯罪集團,足徵其所犯各罪間具關聯性,於併合處罰時,因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綜上各情,本院經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及對於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龔月雲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7罪)│(6罪)││├─────────┼─────────┼─────────┼─────────┤│犯罪日期│第1罪:106年6月4日│第1罪:106年6月11│106年6月4日││││日││││第2罪:106年6月4日││││││第2罪:106年6月11││││第3罪:106年6月4日│日│││││││││第4罪:106年6月4日│第3罪:106年6月11│││││日││││第5罪:106年6月4日││││││第4罪:106年6月11││││第6罪:106年6月14│日││││日││││││第5罪:106年6月11││││第7罪:106年6月14│日││││日││││││第6罪:106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349號│字第11042號│字第198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52│107年度訴字第77號│107年度訴字第612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7月12日│107年10月5日│├─┼───────┼─────────┼─────────┼─────────┤│確│法院│彰化地院│新竹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52│107年度訴字第77號│107年度訴字第612號││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15日│107年8月6日│107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撤緩字第27號(編號│字第4827號(編號1│字第6442號(編號1│││1至6、10至13曾定刑│至6、10至13曾定刑4│至6、10至13曾定刑4│││4年10月)│年10月)│年10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3罪)│(2罪)││├─────────┼─────────┼─────────┼─────────┤│犯罪日期│第1罪:106年6月13│第1罪:106年6月13│106年6月13日、106│││日│日、106年6│年6月14日││││月14日││││第2罪:106年6月13│(論以接續犯一罪)│(論以接續犯一罪)│││日│(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僅記載106年6月13│僅記載106年6月13│││第3罪:106年6月13│日)│日)│││日││││││第2罪:106年6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雲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0、880號│字第170、880號│字第170、880號│├─┬───────┼─────────┼─────────┼─────────┤│最│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5│108年度訴緝字第35│108年度訴緝字第3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108年12月11日│├─┼───────┼─────────┼─────────┼─────────┤│確│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35│108年度訴緝字第35│108年度訴緝字第3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6日│109年1月6日│109年1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9年度執│雲林地檢109年度執│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0號(編號1至│字第270號(編號1至│字第270號(編號1至│││6、10至13曾定刑4年│6、10至13曾定刑4年│6、10至13曾定刑4年│││10月)│10月)│10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8月│││(3罪)│(3罪)││├─────────┼─────────┼─────────┼─────────┤│犯罪日期│第1罪:106年6月3日│第1罪:106年6月3日│108年6月4日││││││││第2罪:106年6月4日│第2罪:106年6月4日│││││││││第3罪:106年6月5日│第3罪:106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661、18807、│字第16661、18807、│字第16661、18807、│││19667、21877號、10│19667、21877號、10│19667、21877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241、277號;追加│、241、277號;追加│、241、277號;追加│││案號:檢察官於108│案號:檢察官於108│案號:檢察官於108│││年11月27日審判期日│年11月27日審判期日│年11月27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併│以言詞追加起訴;併│以言詞追加起訴;併│││辦案號:107年度偵│辦案號:107年度偵│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98號、彰化│緝字第398號、彰化│緝字第398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88號│1988號│19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44│107年度訴字第1144│107年度訴字第1144││實││號、108年度訴字第│號、108年度訴字第│號、108年度訴字第││審││2831號│2831號│2831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44│107年度訴字第1144│107年度訴字第1144││決││號、108年度訴字第│號、108年度訴字第│號、108年度訴字第││││2831號│2831號│283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109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88號【編號7│字第12788號【編號7│字第12788號【編號7│││至9、14(原宣告刑│至9、14(原宣告刑│至9、14(原宣告刑│││亦為1年1月)曾定刑│亦為1年1月)曾定刑│亦為1年1月)曾定刑│││2年】│2年】│2年】│└─────────┴─────────┴─────────┴─────────┘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4罪)│(2罪)│(2罪)│├─────────┼─────────┼─────────┼─────────┤│犯罪日期│第1罪:106年6月3日│第1罪:106年6月3日│第1罪:106年6月3日││││││││第2罪:106年6月3日│第2罪:106年6月3日│第2罪:106年6月3日││││││││第3罪:106年6月3日││││││││││第4罪:106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偵│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07號;併辦案│字第2107號;併辦案│字第2107號;併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號:臺中地檢107年│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98號│度偵緝字第398號│度偵緝字第39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5│108年度訴緝字第25│108年度訴緝字第2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109年4月28日│├─┼───────┼─────────┼─────────┼─────────┤│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5│108年度訴緝字第25│108年度訴緝字第25││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日│109年6月3日│109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21號(編號1│字第2021號(編號1│字第2021號(編號1│││至6、10至13曾定刑4│至6、10至13曾定刑4│至6、10至13曾定刑4│││年10月)│年10月)│年10月)│└─────────┴─────────┴─────────┴─────────┘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3日│106年6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07號;併辦案│字第16661、18807、││││號:臺中地檢107年│19667、21877號、10││││度偵緝字第398號│6年度少連偵字第185│││││、241、277號;追加│││││案號:檢察官於108│││││年11月27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起訴;併│││││辦案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98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88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5│109年度上訴字第102│││實││號│0、1025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8日│109年6月23日││├─┼───────┼─────────┼─────────┼─────────┤│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緝字第25│109年度上訴字第102│││決││號│0、1025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3日│109年7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21號(編號1│字第11650號【編號7││││至6、10至13曾定刑4│至9、14(原宣告刑││││年10月│亦為1年1月)曾定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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