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2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滿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莊滿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高增泓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受刑人莊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11.04│105.12.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443號│18002號等│├───┬────┼───────────┼───────────┤││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67號│108年度上訴第1669號││├────┼───────────┼───────────┤││判決日期│107.10.09│108.10.15│├───┼────┼───────────┼───────────┤││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6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814號││├────┼───────────┼───────────┤││確定日期│107.11.05│109.10.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805號│16832號│││(已執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