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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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丙○右二人送達代收人 儲鴻達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陳婉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