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彭帥雄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