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念彤選任辯護人賴宜孜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念彤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3年8月1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復於103年10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103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被告坦承本案殺人犯行,且其犯行業經證人 陳彩楊慶昭施碧芸 證述在卷,並有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及法醫鑑定報告書以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03年7月8日103彰基醫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病歷資料、死亡相驗病歷摘要、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103年8月4日明秀(醫)字第0000000號函附病歷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及現場照片存卷可稽,復有被告持以殺傷被害人之水果刀1支扣案可證,是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於104年1月8日經本院訊問後,雖已坦認全部犯嫌,惟同時陳稱其患有憂鬱症已達十幾年,曾有自殺之念頭等語,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上情及被告所涉殺人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後,認有保全被告,以確保其確實到庭及到案執行之必要,此難以具保、限制住居甚或不施加強制處分之方式代替,而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歐家佑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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