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選字第23號原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林俊杰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美穎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呂麗玉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黃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