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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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58號
103年度易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憲龍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馬惠怡律師 何志揚 律師 楊宇倢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憲龍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憲龍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58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嗣再因涉犯恐嚇得利等罪嫌,由檢察官追加起訴(下稱後案,即103年度易字第668號案件),被告經本院訊問後, 固矢口 否認有何恐嚇得利之犯行,惟此據被害人 林炎清 及證人 林佳伶林麗君許志明 證述甚詳,且有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照片可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前案中,另涉恐嚇 吳學彰劉中成林俊雄蔡金德楊沛晴 等人之犯行,經命交保後旋即再為後案之犯行,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恐有再犯之可能,而有羈押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之1第8款規定,自民國103年6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又被告因前案經本院併案審理中,訊問被告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未遂、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等罪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逃亡之可能,復被告於前案經通緝到案,於後案亦經拘提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8款規定,自103年9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自103年11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1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簡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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