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594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念彤選任辯護人賴宜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念彤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洪念彤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