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9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5月1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8日起至民國135年4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4,330,000元,除有利息之約定,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民國96年7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6年度拍字第59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 方公尺 │││├──┼───┼────┼────┼────┼────────┼─┼──┼──┼──────┼─────────┼──────┤│001│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64│││2│23.30│164分之1││├──┼───┼────┼────┼────┼────────┼─┼──┼──┼──────┼─────────┼──────┤│002│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153││││98.16│全部││├──┼───┼────┼────┼────┼────────┼─┼──┼──┼──────┼─────────┼──────┤│003│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328│││28│47.18│326分之1││├──┼───┼────┼────┼────┼────────┼─┼──┼──┼──────┼─────────┼──────┤│004│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329││││55.45│164分之1││├──┼───┼────┼────┼────┼────────┼─┼──┼──┼──────┼─────────┼──────┤│005│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331│││3│15.61│326分之1││├──┼───┼────┼────┼────┼────────┼─┼──┼──┼──────┼─────────┼──────┤│006│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332│││3│15.37│326分之1││├──┼───┼────┼────┼────┼────────┼─┼──┼──┼──────┼─────────┼──────┤│007│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333││││30.68│326分之1││├──┼───┼────┼────┼────┼────────┼─┼──┼──┼──────┼─────────┼──────┤│008│嘉義縣│太保市│嘉保││218-334│││2│48.15│32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9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地││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四│下│下│││││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153│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太│集合住宅│53.8│27.1│47.2│45.6││││17│一陽台4.│││全部│││││東勢里信義二│保市嘉保│、停車空│6│9│8│0││││3.│17平方公││││││││路157之173號│段218-15│間鋼筋混││││││││93│尺、二、│││││││││3地號│凝土造4│││││││││三、四雨││││││││││層│││││││││遮1.92平│││││││││││││││││││方公尺│││││├──┼──┼──────┼────┼────┼──┼──┼──┼──┼──┼──┼──┼─┼────┼─┼─┼───┼───┤│002│984│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太│門廳、遊│270.│172.│73.9│││││51││││326分│││││東勢里信義二│保市嘉保│憩設施鋼│82│92│0│││││7.││││之1│││││路157號│段218-32│筋混凝土││││││││64││││││││││8地號│造3層││││││││││││││├──┼──┼──────┼────┼────┼──┼──┼──┼──┼──┼──┼──┼─┼────┼─┼─┼───┼───┤│003│985│嘉義縣太保市│嘉義縣太│門廳、遊│153.│153.│││215.│1,13││1,││││326分│││││東勢里信義二│保市嘉保│憩設施、│07│07│││05│6.10││65││││之1│││││路157之225號│段218之3│機械空間││││││││7.││││││││││28地號│、梯間、││││││││29│││││││││││游泳池鋼│││││││││││││││││││筋混凝土│││││││││││││││││││造2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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