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1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5年2月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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