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05號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7,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9,5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26㎡=7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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