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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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114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釋慰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00YGK
851號裁決書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釋慰於民國100年11月5日凌晨4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麥帥一橋處,因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經警製單舉發,異議人於應到案日期前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機關調查結果,仍認異議人有上開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67條第2項(裁決書誤載為第68條第2項)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一直都有相當配合酒測,但員警只給1小免洗杯水漱口,未給予2000cc水飲用,且異議人當時緊張,又喉嚨不適,故採集不到酒測值,並無拒測,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又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上揭時、地駕車經員警攔檢,見其面潮紅,疑有飲酒
,要求對之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因前後3次酒測過程中,異議人均吐氣量不足,員警乃以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填製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等情,有證人即舉發員警 王世安 之證述、本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酒精濃度測定列印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5、23至25頁)。
㈡而本件施測之酒測儀器,實通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標準
檢驗合格,領有檢定合格證書,具有高度準確性,亦有經濟部標準鑑驗局檢定合格證書1紙附卷足按(見本院卷第33頁)。再徵諸當時除異議人3度測試之酒精濃度測定列印單(測試時間分別為4時05分、4時09分、4時14分,案號為23、24、26)均顯示「NOSAMPLE」外,並經員警王世安當場自測(測試時間4時11分,案號25)顯示測定值為「0.00MG/L」外,有卷附4紙酒精濃度測定值列印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由機器當時既可正常測取員警自我施測之數值,益見絕無發生異議人有正常吐氣,但機器卻故障未能順利測取數據之可能。
㈢證人王世安已明確證稱:「當時我請異議人將車靠邊停車,
再請她出示證件,配合作酒測的稽查,以我們警政署函頒的取締酒後駕車標準作業流程,先確認異議人飲酒結束是否已滿15分鐘,我有問異議人,她說飲酒結束到被我攔停稽查已滿15分鐘,請她寫確認單,異議人有要求礦泉水漱口,我也提供礦泉水讓她漱口,異議人在簽完確認單後,我就進行酒測程序,我有先口頭告知異議人酒測機的操作方式及使用技巧,還有現行法規取締標準,第一次吐氣因異議人吐氣量不足,所以檢測失敗,我們就進行第二次檢測,在此同時也一而再在而三告知她使用酒測器的技巧,並請她配合我的指令,我也有告知她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失敗達三次,我們會認定是消極不配合,我會開舉發拒測及拒測的法律效果包括罰鍰
6萬元、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重考、車輛移置保管,異議人第二次吹一樣吐氣量不足而失敗,我就親自示範一次給她看,結果有成功檢測出我的酒測值是0.00,我再第三次請異議人吹氣,結果仍然吐氣量不足失敗,之後我便開立舉發通知單」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
㈣而異議人於進行酒測當時,或僅咬住吹管,或將氣體吹至管
外,或未依警指示將吹管以口完全包覆吹氣,或未持續吹氣使機器反應,可徵諸本院勘驗舉發過程過程錄影光碟內容乃以:「員警王世安:大口吹氣、大口吹氣、大口吹氣...小姐,你要不要做酒測,如果你要做酒測的話,就請你積極的配合喔,黃小姐。這樣子,呼(員警王世安示範大吹一口氣吹在異議人的手背上),大口一點,大力一點,深呼吸,大口吹氣」、「員警王世安:深呼吸,大口吹氣,這樣都沒有,黃小姐,黃小姐,請你嘴巴含著吹管,對著吹管裡面吹長氣,你開始吹氣之後就不要中斷,不要停頓,大口吹氣,大力一點,手伸出來感受一下,這樣有沒有(員警對著異議人的手吹一口氣),感受到了嗎?來深呼吸,大口吹氣,來再來再來再來,你嘴巴整個含住,這是乾淨的,新的,你嘴巴整個含住它,然後把氣整個吹進裡面,集中的吹進裡面,好不好?」、「員警王世安:來深呼吸,大口吹氣,你都沒有含住啊。DV拿來,DV拿來錄。你整個把它抿住,包住,氣體全部進入吹管,不要只有抿著而已,你自己在做什麼動作,你自己應該也知道,要避重就輕我沒意見,但是你要測成功。深呼吸,大口吹氣(畫面中異議人之嘴巴並未完全包覆吹管),再來再來再來,黃小姐...」、「員警王世安:你嘴巴整個包住這個吹管可以嗎?」、「員警王世安:你只要把嘴唇抿住,把氣體全部吹到裡面去,你都是吹到旁邊去,完全沒有用,你吹到旁邊去完全不會做分析,完全不會做採樣,數量完全不夠」、「員警王世安:大口吹氣,大口再來再來,(嗶聲響)失敗了喔,失敗一次了喔。我跟你講一下,如果你這樣一而再,再而三喔,失敗達三次,我們就會認定你是消極的不配合,會開立拒測喔。開立拒測是罰6萬塊,吊銷駕照,3年之內不得重考,車輛移置保管…請你積極的配合,大力吹氣,吹氣之後就不要中斷,不要停頓...」、「員警王世安:把氣體集中的吹進氣管裡面。你剛做的動作就是這樣子(員警王世安拿起一根吹管示範異議人吹氣的情形),我們有錄影等一下再放給你看」、「員警王世安:全部集中的吹進吹管裡面,不要吹到旁邊去,那些完全無法做採樣,這是失敗第一次喔,沒有分析值,第一次失敗喔,請你簽名(機器列印酒測單,員警王世安拿酒測單給異議人簽名)。現在進行第二次喔,這是新的吹管,你檢查一下,沒問題拆封給我。使用方式我再重複的跟你講一下,深呼吸,秉氣,嘴巴抿住吹管,將氣體集中的吹進吹管裡面,全部吹到吹管裡面,不要吹到旁邊去,當你開始吹氣之後就不要中斷,不要停頓,我說停再停,大力吹氣,大力一點。歸零喔,零點零零(員警王世安顯示機器歸零之情形給異議人看)」、「員警王世安:來,深呼吸。來大口吹氣,大力吹氣,大力吹氣,這樣都沒有,這樣都沒有。黃小姐...」、「員警王世安:大力吹氣,如果你失敗的話我是沒意見,我就開你拒測,我已經一而再,再而三積極的跟你講使用方法,你要配合就請你配合,我也很嚴厲的跟你講。(異議人口咬住吹管)深呼吸,大力吹氣,這樣都沒有,你氣體都沒有吹出來,面板都沒有反應,你有沒有做吹氣的動作面板都有反應,喔大力,再來再來(異議人鬆開吹管,機器發出一聲短的「嗶」音),你剛剛有一陣子有一點點氣出來了,但是它只有...(另一員警:停頓)」、「員警王世安:我示範給你看喔,我等一下親自示範給你看,如果你這一次再失敗我就示範給你看,再失敗,抱歉我就要開你拒測了,請你積極配合(異議人口咬住吹管的吹口約二分之一的部位,並未完全包覆吹管的吹口)。深呼吸大力吹氣,再來再來(異議人鬆開吹口,機器發出短的一聲「嗶」音),你再大力一點可以嗎,用力吹氣可以嗎?」、「員警王世安:我們只是要你吹氣,我們只是要氣體而已。麻煩你配合好不好,深呼吸(異議人口咬住吹管的吹口),大力吹氣大力吹氣,這樣都沒有這樣都沒有,再來再來(異議人鬆開吹口,機器發出「嗶」的一聲)你失敗囉,失敗第二次。(機器開始列印酒測單)」、「員警王世安:黃小姐,我親自示範一次什麼叫吹氣,什麼叫大力,什麼叫做吐而已,你等一下如果再失敗的話我們就開立拒測,拒測的話是罰6萬,吊銷駕照,3年之內不得重考,車輛移置保管,要扣車要罰錢,而且會沒有駕照,我親自示範一次給你看。測出來一樣是NOSAMPLE,沒有任何分析,失敗了請在被測人這邊簽名(員警王世安將列印之酒測單交給異議人簽名確認),第二次失敗…好我示範一次給你看,你看仔細,看仔細喔(另一員警稱「有吹氣會有「十」號」),眼睛看清楚,耳朵聽清楚,(兩字聽不清)會有聲音,我測出來要是0.01的話表示我勤務中飲酒,這樣是不被允許的,一樣,都是0.00,這是開始採樣的標記,你看面板(員警王世安提示手持機器面板給異議人看),深呼吸喔(員警王世安口咬住吹管開始示範吹氣,發出一聲長的吹氣聲音),你有聽到這個聲音嗎?這表示ok,他會進行分析,分析值是0.00,表示我沒有喝酒,沒有氣體,沒有酒精反應,等一下是你最後一次機會了,請你積極的配合,如果再失敗的話,我真的會開你拒測了。我再重申一次,拒測是罰6萬,新台幣6萬元,吊銷駕照,3年之內不得去考領,車輛要扣車,移置保管(機器開始列印員警王世安酒測的酒測單,員警王世安提示該酒測單給異議人看)我測成功就會歸零,設定值0.00,每一張都有案號,案號就是(員警王世安手指案號處給異議人看),前面就是23、24,下一次就是26,我們都有做列管。來現在進行最後一次喔,最後一次,新的吹管給你,沒問題拆封給我,最後一次,請你把握機會。再跟你講一下,深呼吸,秉氣,嘴巴含住吹管,把氣體集中的吹進吹管裡面,當你開始吹氣之後就不要中斷,不要停頓,大力吹氣,我說停在停就好了」、「員警王世安:就像我剛剛那樣子啊,我都已經示範給你看了。喔都有示範給你看(機器發出嗶聲,員警王世安提示機器歸零情形給異議人看),歸零0.00。我剛示範是在你眼前進行的,絕對不會有問題吧,而且你有聽到我吹氣的聲音啊,所以我剛剛就請你眼睛看清楚,耳朵聽清楚了,來,深呼吸。(另一員警:用力)」、「員警王世安:靠近一點靠近一點。大力,(異議人口咬住吹管吹口約一半的部位,嘴巴並未完全包覆吹管的吹口)再來再來(機器發出一聲短的「嗶」音,異議人鬆開吹口),黃小姐,一絲絲的停頓中斷都不要有(重複),你只要有停頓它就會停止採樣。它是要連續的,來深呼吸(異議人口咬住吹管吹口約一半的部位,嘴巴並未完全包覆吹管的吹口),再來再來大口大口(機器發出一聲短的「嗶」音,異議人鬆開吹口)它又停止採樣了。」「員警王世安:聽到嗶聲它就是停止採樣,表示你吹氣的過程。異議人:我沒有停啊。…量忽大忽小它也不接受,我剛剛都是很穩定的輸出啊。」、「員警王世安:機器不是我能控制它,是它自己做反應的。深呼吸(異議人口咬住吹管吹口約一半的部位,嘴巴並未完全包覆吹管的吹口),大口,大力大力,(機器發出嗶聲)失敗了喔,你放棄我要開你拒測了」等情(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可見異議人確有以不持續吐氣、吐氣量不足、將氣體吹到管外等舉措消極不配合,足證異議人確有拒絕接受酒測之事實明確。
㈤異議人雖辯稱喉嚨痛云云,然觀諸異議人於舉發過程,既可
與員警對答如流(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實難認有喉嚨痛至未能吹氣之身體不適情形存在,所辯已屬有疑,且未提供任何憑據以供本院調查,實難遽信。異議人雖再辯稱:員警未提供2000cc水飲用云云,然員警已向異議人確認飲酒完畢逾15分鐘以上,經異議人簽名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6頁),員警並有提供飲水予異議人漱口,且是否喝水2000cc,要與異議人消極拒測之行為亦無關連,所辯尚無可取。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確有「酒後駕車,拒絕呼氣酒精測試」之交通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於3年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誤,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張馨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