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國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抗字第12號抗告人 楊武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陳中和 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8年2月1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重國字第2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蘇姿月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