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原告 陳勇儒 (住居所詳卷)被告 張峻豪 被告 洪瑩憲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上訴字第1288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唐照明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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