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627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鄒宗育

被告 王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7,83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59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未稅零件殘價:9,641÷1.05=9,182,9,182÷(5+1)=

1,530。

㈡、折舊額:(9,182-1,530)×0.2(每年折舊率)×6/12年(系爭車輛出廠至發生事故之實際使用期間為5個月又27日,以使用6個月計)=765。

 ㈢、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9,182-765=8,417。

附註三:過失比例

依本件調查紀錄表及現場圖,被告未與前車保持隨時得煞停之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就本件事故應負全部過失責任。

附註四: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2,912元+烤漆6,048元+未稅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8,417元+零件營業稅459元=17,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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