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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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766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黃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查本件原告為公司法人,且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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