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保險簡調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劉耶穌 亞當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銀人壽(下稱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請具狀補正內容具體明確且特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體表明請求被告應向原告所為給付之金額為何)。
二、又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台銀人壽、代表人 陳子凌 ,並未記載被告之正確完整名稱、營業所,且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也非「陳子凌」,原告自應補正被告之完整名稱、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三、另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未記載訴之聲明,已如前述,倘原告本件請求金額或訴訟標的價額為其起訴狀狀頭所記載之「新台幣202500元」,即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若原告請求金額或訴訟標的價額並非上開金額或價額,則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詳附錄),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葉芳如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