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627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至強間 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