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相 對 人  賴浩敏
相 對 人  鄭玉山
相 對 人  陳朱貴
相 對 人  劉承嶽
相 對 人  沈士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5年度花國小字第1號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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