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間犯偽造文書、背信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背信││├───────────┼──────────┼──────────┼──────────┤│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89年12月12日│89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0年偵字第│彰化地檢90年偵字第│││年度案號│6297號│6297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463│94年度上易字第463│││││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月25日│95年1月2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上易字第463│94年度上易字第463│││││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月25日│95年1月2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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