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期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查,受刑人之犯罪日期為95年8月23日,已於新法修正公佈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相關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施用│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08.23│95.08.2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署95年度毒偵│彰化地檢署95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4409號│字第440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774號│96年上訴字第77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09│96.05.0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上訴字第774號│96年上訴字第774號││││決│││││││├────────┼──────────┼──────────┼──────────┼──────────┤││判決確定│96.05.28│96.05.28│││││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5月15日│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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